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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全省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

时间:2020-07-21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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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全省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

吉军厅制字〔2020〕3号

2020年7月21日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新形势下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在“七一”、“八一”、“9.30”烈士纪念日和国庆期间承办或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承办或组织召开的省双拥模范城命名表彰大会、工作会议、党代会,邀请军休干部代表参加。

  二、根据文件知悉范围和军休干部职级制定军休干部文件传达、学习指导性意见,确保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制定涉及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性文件,在正式出台前,要专门征求军休干部的意见。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聘请军休干部代表担任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义务监督员,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进行监督。

  五、每年“八一”前夕,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组织召开军休干部座谈会,共同庆祝“八一”建军节,共同研究谋划退役军人工作。

  六、每年春节前夕,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领导深入军休所,对广大军休干部进行集体慰问。情况特殊的,可深入军休干部家庭等场所进行慰问。

  七、各军休所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健康体检1次,体检标准参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标准执行。组织开展健康教育。

  八、居住在当地的军休干部每年过生日,军休所要送上生日蛋糕,要利用短信、微信等形式发送慰问信,表示生日祝福。

  九、军休干部因病住院的,军休所要派员到医院探望、慰问。住院检查治疗期间遇有实际困难的,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十、根据军休干部共同愿望,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性军休干部文化体育活动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