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吉退役军人组办联发〔20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章 接收安置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各相关部队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工作按照国家和军队年度安置计划执行,每年办理接收安置手续的时间为2月至10月。
第六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通过《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下达年度接收安置计划,明确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按照“即交即接”的工作要求,减化接收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第八条 符合长春市安置条件的正师职军休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到吉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第三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九条 落实军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规定,定期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使军休干部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条 每年定期组织向军休干部报告退役军人工作活动。
第十一条 合理设置军休干部基层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军休APP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宣传时事政治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军休干部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二条 军休干部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居住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转移组织关系。暂不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可凭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到暂住地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报到,就近安排在当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确保军休干部党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军休干部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党费可采取灵活的方式缴纳。军休干部党支部要积极向上级党组织争取提高党费的留成比例,用于党支部开展活动。军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工作补贴按照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军休干部老有所为服务工作,采取组织引领、平台搭建、典型带动等方式,动员广大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专业优势,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走进街道社区、企业农村、校园课堂,开展国防教育,讲好时代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投身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为党和人民事业做出新贡献。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军休干部出国按级别审批或者报备,师级军休干部出国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师级军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审批,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出国(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向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备。出国(境)时间较长应每季度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情况。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每月至少与军休干部联系1次,并记录联系的有关内容,对失联6个月(含)以上的军休干部,暂停发放其离退休费,积极调查摸清有关情况,并报告上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军休干部回国(境)后10天内,将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师级军休干部应向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军休干部著作出书、发表言论、授课讲学、继续从业等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党规党纪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调整受重处分军休干部的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军休干部再婚、迁移户口、调整居住地、获得表彰奖励及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要及时向其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告,重大事项要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五章 医疗健康服务
第十九条 做好军休干部医疗健康服务,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标准执行;鼓励体检中心或者相关医疗健康机构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 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多的,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给予补助。其中,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5万元的,按照超出部分的70%给予补助;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按照超出部分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军休干部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现役军人相同的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
第二十二条 军队医院对军休干部,要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等方面给予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优待。
第二十三条 军休干部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就治,凭《离退休证》或者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证明,可先抢救,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军休干部积极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为高龄、重病、失能军休干部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康复、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升军休干部健康素养和健康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居民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结合军休干部需求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设置康复室,采取购买或者社区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满足军休干部康复需求。
第六章 荣誉激励
第二十七条 每年“八一”前,组织开展“最美军休干部”选树活动,激励军休干部发挥余热,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对做出贡献的军休干部,通过颁发荣誉激励牌、纪念章、荣誉证书等形式进行精神奖励,对军休干部老有所为接续奉献的典型事迹给予广泛宣传。
第二十八条 协调安置地有关部门将参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年鉴,同时编辑录入安置地地方志。
第二十九条 省及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建立军休干部疗养制度,每年制定疗养计划,明确疗养时间、标准等相关要求。要优先使用军休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对服役期间或者移交安置后积极参加志愿公益活动、担任军休党支部书记、为军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三十一条 疗养应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内容,让军休干部既愉悦身心,又受到教育。
第七章 服务保障供给
第三十二条 军休干部享受高龄老人津贴、护理补贴等福利政策,按照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军休干部中有意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接收,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利用闲置房产资源,采取协议签约、共建合作等方式,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优惠为军休干部尤其是失能、失智、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短期托养等多元化、个性化、便利化、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与社区、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将社会化服务延伸到军休干部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各个方面,切实满足军休干部多样化服务需求。
第三十六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围绕军休干部学习教育、医疗保障、养老服务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开发智慧军休服务管理应用产品,为军休干部提供高效、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对集中活动场所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方便军休干部参加活动。
第三十八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把解决军休干部“就餐难”问题作为重点,利用现有房产资源,引入社会优质餐饮服务,在军休小区设置服务点,或者引导军休干部运用互联网服务平台进行外卖订餐配送,解决军休干部就餐难题。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用车保障社会化。搭建网上约车服务平台,依托社会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便捷出行服务。
第四十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重视去世军休干部丧葬服务工作,及时安排机构负责同志慰问吊唁、发布讣告、书写生平,协助家属组织告别仪式等事宜,并按规定落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
第八章 服务保障渠道
第四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工作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积极协调地方老干部(老年)活动场所、老干部(老年)大学等设施平台对军休干部开放。
第四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的区域设置服务站(点),建立完善配套齐全、功能完备、规模适当的活动场所,方便军休干部就近就便参加活动和接受服务。
第四十三条 建立军地“休养资源共享、文化活动共建”机制,军地服务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互相开放。在社区活动中心加挂“军休干部之家”,相关活动设施优先向军休干部开放,解决军休服务站(点)活动场所不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做好异地休养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由就近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为异地休养军休干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保障,根据休养时间安排接收组织关系,组织参加支部学习,开放活动场所,参与各类活动。
第四十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积极引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法律咨询、精神关爱、代际沟通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军休工作所需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运转。
第四十七条 军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按照军休资金拨付渠道,及时足额将军休经费下拨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确保军休干部待遇落实。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全省各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统筹使用军休经费,用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和服务军休干部,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根据服务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条 中央下达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要专编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要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优化队伍结构,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十一条 在现有人员编制范围内,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支持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第五十二条 加大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的检查督导力度,将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退役军人工作核查督办范围,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表彰等考评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基本”建设,持续推进基层基础等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军休系统基层建设过硬、基础工作过硬、基本能力过硬。
第五十四条 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突出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利用军休服务信息化平台,定期开展军休服务管理量化打分。探索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星级评定。
第五十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要与当地120急救系统建立协作机制,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保障军休干部生命健康安全。
第五十六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论述、军队英模画像,可通过屏幕、宣传栏等展示军人和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陈列或者播放军旅题材优秀文化作品。
第五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开办军休大学,落实软硬件保障,常态化开设课程,为军休干部打造精神文化生活新平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各级退役军人、民政、财政、卫健、军队政治工作和后勤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抓好落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移交政府安置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