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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9-21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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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军厅联发〔2022〕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做好全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力量,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退役军人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的主体作用,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方面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重关爱。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适度帮扶援助。
  (四)注重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将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形成解决退役军人实际困难的整体合力。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吉林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四、帮扶援助情形
  因下列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帮扶援助可综合运用发放资金、发放实物、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进行。
  (一)基本生活救助
  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家庭,采取帮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方式进行帮扶。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方式,确定救助对象类型和补助水平。对属于支出型临时救助情形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属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情形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含)的救助金。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医疗救助
  按照现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对帮扶援助对象按其所属救助对象身份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三)住房救助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帮扶援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减免租金。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帮扶援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四)其他临时性援助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帮扶援助对象,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政策基础上,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援助资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五)社会化援助
  充分发挥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和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援助对象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办理程序
  困难退役军人和“三属”基本生活、医疗、住房等救助工作,由民政、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站给予积极协助。其他临时性援助工作由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军人证、银行卡号、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通过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未批准的申请事项,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申请复核。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发放。临时性帮扶援助资金和实物等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统一发放调配。其中,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实物由当地退役军人服务站请领发放。
  七、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思想疏导,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树立起共创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1日
 为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请看以下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