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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03 1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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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修订了《吉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公布了《吉林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修订背景

  目前,我省执行的是2017年9月吉林省民政厅印发的《吉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2018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厅以后,虽然对老《办法》个别名称进行调整,但基本框架和内容没有改变。2022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重新修订了原民政部制定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国家各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中,也对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发挥红色教育作用提出了要求。我们感到有必要对老《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以便于更好地保护管理全省烈士纪念设施。

  二、关于修订过程

  修订新《办法》的工作,是从2022年12月展开的。经过反复研究,形成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分别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意见,并在厅官网上公示了1个月。我们已经将各地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体现在新《办法》中。

  三、关于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大了范围。老《办法》仅仅规范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新《办法》扩大到全省范围内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二是增加了内容。除了因为规范范围扩大而增加的内容外,还增加了发挥红色教育资源作用,做好服务保障等内容。三是突出了重点。比如,从严控制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审批上,要求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需要迁葬苏军、朝军等外籍人员遗骸的,应当通过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外事部门逐级报请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外交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等。

 

 

为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请看以下政策文件:

《吉林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