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民营企业在吸纳新增就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退役军人事务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在大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中,深化推进“权威推荐+自主选择”的企业就业合作模式,得到广大民营企业的大力支持,为退役军人提供了大量优先就业岗位。
为引导和鼓励更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自2020年下半年,先后赴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广东、河北、甘肃、湖南等14个省(区、市)调研,收集近270家民营企业和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共约600条有益建议。2021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全国工商联签署部际合作协议,决定共同研究出台政策文件,为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提供一定支持,回应他们的所盼所需。在这一背景下,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意见》。
问:出台《意见》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结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在相关政策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融合创新,从“公共政策优先”“其他群体涵盖”“特殊阶段延续”“社会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突破”5个层面,研究制定政策文件,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就业选择,推动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问:《意见》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定《意见》,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支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既有助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共4个方面10项内容。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强调要充分认识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意义和民企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为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加强项目扶持、优化供地保障、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落实税收优惠等6方面,针对性缓解民营企业在用人、用地、融资、税费等方面的压力,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优待。
三是完善相关机制建设,通过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荣誉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和荣誉激励,提升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持续性和积极性。
四是加强服务宣传工作,从持续优化服务、加强典型宣传和引导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营造浓厚氛围。
问:《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文件提出多项创新措施。例如,为助力民营企业解决经营场地问题,提出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中,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为降低企业要素成本,提出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生产成本;为解决企业缺少大型合作项目问题,首次明确在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为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提出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带动退役军人转型提升,等等。
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在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同时,也鼓励各地结合地区实际科学设定标准,通过一些具体举措,推动拥军爱军的民营企业和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实现“双赢”。
问:《意见》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指什么?
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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