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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咨询 咨询 已办结
2020-11-14
我2001年正营职转业;分配到吉林市工行银行。服役期间多次立三等功。到企业后没有享受到正营职薪酬待遇;立功受奖在薪酬待遇上没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第二十一条“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第五十七条“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我想依据以上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要求企业:1.落实正营职薪酬待遇;2.所立军功和薪酬挂钩并享受相应待遇。请问我应该如何表达诉求?是先向退役军人事务厅递交申请;还是先向本单位递交申请?

您好:

据您描述,你是2001年转业的正营职军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85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您转业时间年,应适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待遇问题您可以先向所在企业提出。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