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咨询 咨询 已办结
2020-11-14
我2001年正营职转业;分配到吉林市工行银行。服役期间多次立三等功。到企业后没有享受到正营职薪酬待遇;立功受奖在薪酬待遇上没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第二十一条“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第五十七条“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我想依据以上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要求企业:1.落实正营职薪酬待遇;2.所立军功和薪酬挂钩并享受相应待遇。请问我应该如何表达诉求?是先向退役军人事务厅递交申请;还是先向本单位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