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若您符合上述条件,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