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退休工资问题反映 咨询 已办结
2022-04-23
尊敬的厅长您好!
我是一名副团职转业干部。2003年转业,同年9月计划安排“国网白城供电公司”中层管理工作,于2001年7月退休。
本人反映的是对退休养老金待遇存有疑问,具体如下:
吉林省社保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公式:基本养老金,个人帐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个人平均工资指数是每年缴费指数之和。
目前省社保预核定我的过渡性养老金是:
上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即:6016.08元*2.4596*15.7年*1.2%;
我的问题是:
1、省社保预核定我的累计缴费年限41.75年,实际缴费年限17.83年,视同缴费年限23.92年。
2、省社保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采用15.7年,至使我在部队连续服役23.92年的军龄差8.22年,这8.22年为什么给扣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七章、五十一条”和人社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曾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排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加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同时司法解释中,在部队服役期间养老保险国家支付。文件明确规定连续军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扣除我8.22年军龄是不合法的。违背了中央的法规和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连续性,为了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利益,
请组织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方式帮以解快。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