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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退休工资问题反映 咨询 已办结
2022-04-23
尊敬的厅长您好! 我是一名副团职转业干部。2003年转业,同年9月计划安排“国网白城供电公司”中层管理工作,于2001年7月退休。 本人反映的是对退休养老金待遇存有疑问,具体如下: 吉林省社保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公式:基本养老金,个人帐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个人平均工资指数是每年缴费指数之和。 目前省社保预核定我的过渡性养老金是: 上年度全省计发基数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即:6016.08元*2.4596*15.7年*1.2%; 我的问题是: 1、省社保预核定我的累计缴费年限41.75年,实际缴费年限17.83年,视同缴费年限23.92年。 2、省社保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采用15.7年,至使我在部队连续服役23.92年的军龄差8.22年,这8.22年为什么给扣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七章、五十一条”和人社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曾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排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加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同时司法解释中,在部队服役期间养老保险国家支付。文件明确规定连续军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扣除我8.22年军龄是不合法的。违背了中央的法规和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连续性,为了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利益, 请组织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方式帮以解快。 敬礼!

您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您反映的退役军人退休后社保缴费问题由当地社保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如有维权需求,您可以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帮助维权。

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