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第56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如您存在安置后未上岗问题,请与安置单位和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