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第二十三条规定,“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请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残疾军人退役移交地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