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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老人抚恤金迟迟不落实 咨询 已办结
2022-05-24
本人外祖父杨永久1930年生人,故于2020年四月,老人享受离休干部待遇,本人母亲为五个儿女中第四女,远嫁并定居辽宁省抚顺市,2020年老人去世至今因疫情原因不便前往长春市、吉林市办理相关后续事务,连同老人其他三位子女委托其二姐(家中长女已故)办理后续事务。截止2022年5月24日,办事员换了一批又一批,领导换了一个又一个,抚恤金等迟迟不落实,请问,是新官不问旧事?还是人民群众的事都是小事,这问题的出现是不是政府不作为?是谁不作为?这是不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能不能及时帮家属解决实际问题?

您好:

需明确当事人外祖父杨永久身份,是否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五十二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