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确当事人外祖父杨永久身份,是否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五十二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