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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8-09 1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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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工作,我们制订了《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互联网邮箱发至:tyjrtyfc80761041@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蔚山路1968号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待抚恤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9日。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89


《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尊崇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举措,对于增强优抚对象荣誉感、幸福感和归属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是指有效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住休康养、常规健康体检和政策宣传、保健讲座、文娱活动、红色教育等服务。

第四条  短期康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工作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养结合、以休为主。

(四)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短期康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对象确定、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优抚对象优待对象到省第一荣复军人医康、省第二荣复军人医院短期康养。

市(州)、县(市、区)光荣院组织开展各地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助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做好本级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对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短期康养对象范围


    第六条  参加短期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户籍在吉林省区域内且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三)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四)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其他涉核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部分优抚对象。

第七条  为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确定短期康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短期康养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筛选下列服役期间贡献较大或者退役后在地方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对象:

(一)残疾等级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

(三)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第八条  短期康养对象在康养期间,需遵守康养机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违反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短期康养对象,康养机构应当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同意后,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回住地,同时终止康养。

第九条  优抚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短期康养: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者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  短期康养年度方案制定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承接能力,提出年度短期康养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康养批次和分配名额下达各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本地优抚对象人数,制定年度短期康养计划。计划应包括:年度短期康养总人数,短期康养批次,每批次的时间安排、对象名单,承接短期康养的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按照年度短期康养方案,组织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短期康养对象申报工作,根据有意愿参加短期康养的报名情况,经审核后确定为年度短期康养对象。具体程序为: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有意愿的短期康养对象申报。短期康养对象填写《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后,在《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

(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的短期康养对象进行复核后,在《吉林省优抚对象短期康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康养机构;

(三)康养机构对各市(州)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将相关审核材料和本年度吉林省短期康养对象名单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四章 康养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短期康养原则上由优抚医院或光荣院承接。

第十三条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应加强与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沟通协调,认真组织优抚对象按计划参加短期康养。短期康养对象入院前,优抚医院和光荣院要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短期康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双方义务和责任等。康养对象的报到和返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组织,并与承接康养机构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让康养对象个人自行报到和返回。康养结束后,短期康养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康养机构。

第十四条  短期康养对象入住康养机构后,康养机构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短期康养对象进行常规健康体检,检查项目由康养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康养机构要在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短期康养活动,建立健全短期康养对象登记、档案管理、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专项规章制度,为短期康养对象提供温馨、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年度短期康养工作结束后,康养机构应当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七条  康养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批短期康养的时间,原则上每批短期康养的时间为15天-1个月(含路途往返时间),所患疾病需长期康复治康的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五章  短期康养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短期康养对象入院康养时,优抚医院和光

荣院要举行欢迎仪式。短期康养结束时,优抚医院或光荣院要进行短期康养满意度调查,举行欢送仪式。

第十九条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要为短期康养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医康室需备有日常急救药品,康复室需配备适合中老年人的健身器械设备,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助行器、轮椅车等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卫生等相关规定,为短期康养对象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统一就餐,严防食物中毒,合理安排营养配餐。

第二十一条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要为短期康养对象提供整洁舒适的居住条件,做到室内无异味、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无蟑螂。护理人员要定期清扫房间,协助自理能力差的短期康养对象整理床铺、换洗衣物、洗漱洗浴等。

第二十二条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要开展健康体检、文娱活动、保健讲座、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短期康养对象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区域经济发展示范区等,提高短期康养对象自我保健、自我护理意识,拓宽视野。

 

第六章  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统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短期康养工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安排优抚事业单位补助经费时,对短期康养工作成绩显著、优抚对象满意度较高的地区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  短期康养经费标准参照《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康休养费的标准执行,统筹用于短期康养对象伙食、住宿、交通、体检、药品、器械设备、辅助器具、生活和活动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付费解决。优抚对象短期康养有家属陪同的,陪同家属费用自理。

第二十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康养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短期康养经费专款专用,对采用虚报康养项目、人数、时间等方式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短期康养对象在短期康养期间发生急症重症、超出康养机构业务能力范围,需要转诊、抢救或采取特殊措施治康的,康养机构应及时通知短期康养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短期康养对象家属,经短期康养对象家属同意后安排相关治康。产生的医康费,符合《吉林省优抚对象医康保障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如发生意外死亡,按相关规定或司法鉴定处置,康养机构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康养机构短期康养任务实施情况,督促康养机构按照短期康养方案、标准完成年度短期康养工作任务。

二十九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对康养机构短期康养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短期康养服务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康养机构要明确专门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从人员安排、医康服务到娱乐活动、短途外出参观等,做到详尽细致,让短期康养对象感到贴心,让家属觉得安心,确保人员安全。

第三十  康养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引进社工和志愿者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短期康养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营造优待和尊重优抚对象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参加省级短期康养的人数确定1—2名工作人员随行。工作人员陪同短期康养对象参加活动的费用由康养机构在短期康养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市(州)、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短期康养管理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