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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9-13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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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更好提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吉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吉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将意见或意见发至邮箱:158154909@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蔚山路1968号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军休服务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13日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913      

   

  吉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荣誉疗养是指对服役期间或移交政府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三条 荣誉疗养应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开展丰富多

  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优秀企业参观等内容,让军休干部既愉悦身心,又受到教育。

  第四条 参加荣誉疗养活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服役期间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二)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战时嘉奖以上奖励的;

  (三)服役期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表彰的

  (四)服役期间在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工作,在军队明确的危险有毒有害岗位工作,连续满20的;

  (五)服役期间获得军级以上单位表彰或移军人交政府安置后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

  (六)移交政府安置被评选为市州级以上“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休干部”先进典型的。

  (七)移交政府安置后在抢险救灾、抗击疫情、助力乡村振兴、传播红色基因、投身志愿服务、服务军休干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荣誉疗养。

  (一)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三)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四)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持续上访的。

   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荣誉疗养时,原则上军休干部家属不得陪同。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荣誉疗养对象的健康把关、资格审核、推荐选送、接送保障等工作。

   荣誉疗养活动地点以省内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向省外拓展,省内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5天(含报到、返程时间),省外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报到、返程时间),每批次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荣誉疗养应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健康知识讲座等内容,让军休干部既愉悦身心,又受到教育。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须个人申请、组织批准,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应与疗养对象签订免责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和责任,并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身体健康,生活完全自理并能参加户外活动,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危急重症等不适宜参加疗养的疾患。

  第十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开展荣誉疗养活动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荣誉疗养工作方案,建立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军休干部疗养活动组织有序、服务周到、安心安全。

  第十 军休干部荣誉疗养费用,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途中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 参加荣誉疗养活动的服务保障人员(含医务人员)和军休干部比例原则上按1:4配备,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服务保障人员。

  第十 参加荣誉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荣誉疗养期间严禁私自离队,禁止饮酒、赌博,不得出入KTV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等。

  第十 参加荣誉疗养的工作人员,应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严禁借荣誉疗养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荣誉疗养经费和物资等。

  第十  建立荣誉疗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疗养对象应如实报告个人思想、身体状况,严格遵守疗养活动相关规定,凡隐瞒病史、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个人或其他损失的,责任由疗养对象本人承担。对荣誉疗养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视情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级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或方案。

  十八 以上规定适用于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

  十九  本办法由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