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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优抚医院医疗优待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6-19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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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优抚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医疗优先优惠对象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四)病故军人遗属;

  (五)在乡复员军人;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七)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九)军队转业干部;

  (十)军人、军人家属(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

  (十一)其他退役军人。

  二、享受下列优先优惠项目

  (一)两全免:免普通号和专家号。

  (二)四减免:

  1.门诊就诊检查(检验、超声、影像、内镜)自付部分减免3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35%,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4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45%。

  2.住院核算检验、超声、影像、内镜、床位、手术等费用(不含药品、耗材、麻醉、治疗费用),按医保比例报销基础上加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1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15%,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2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30%;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保的减免2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5%,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35%。每人单次减免不超过1万元,当年减免累计不超过2万元。

  3.体检套餐减免10%。

  4.对行走不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行免费接送入院出院服务。

  (三)六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

  三、提供优惠资料

  1.一般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优待证。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保障卡或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

  3.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军属证明(结婚证或武装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4.荣立三等功的军人和退役军人提供三等功荣誉证书。

  5.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提供残疾军人证或伤残民兵民工证。

  6.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二等功及以上荣誉证书和军属证明。

  7.荣立二等功的军人和退役军人提供二等功荣誉证书。

  8.荣立一等功的军人和退役军人提供一等功荣誉证书。

  9.省级以上选树宣传表彰的“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双拥人物”“优秀退役军人”提供相应荣誉证书。

  四、办理优惠程序

  1.享受医疗优先优惠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有效证件到门诊就诊(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服务),由门诊退役军人服务岗工作人员识别身份后引导患者按就诊需要挂号(免挂号费),导诊台工作人员引导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挂号凭证到相应科室就诊开具处方或检查单,到收款处缴纳费用(检查费用直接按“四减免”比例减免)。

  2.住院患者就医时,住院退役军和其他优抚对象由所住病区护士长收集、审核优惠对象证明材料。出院时由病区护士长确定应优惠的项目,收费处按应优惠项目计算自费部分的优惠金额。计算方法为:职工和居民医保结账后计算优惠金额,计算方法为:自费中的(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手术费等)*相应的优惠比例+床位费(自付)*相应的优惠比例;自费者计算方法为:(化验费+检查费+床位费+放射费+手术费等)*相应的优惠比例。填写《吉林省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对象优惠项目明细表》科主任签字后,与银行卡复印件及证件复印件,上交医保科审核,审核后上交财务科,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结算,优惠款项由财务科转至患者预留银行账户。

  五、补充说明

  1.住院费用按医保规定标准核算。

  2.其他省份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来院诊疗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