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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9-07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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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互联网邮箱发至:H80761042@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蔚山路1968号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待抚恤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7日  

  

  

    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并由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以实用、安全、科学为原则。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第五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应当根据其评定残疾的部位、等级和残情对照《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1)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和使用年限等进行。

  第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配制厂商作为本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掌握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条件、适用对象和使用年限规定。

  第八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通过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线上)或者现场(线下)申报两种方式申请办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执行。

  第九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现场申报程序为:

  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符合配置条件的,填写《吉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核确认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本人最近一次《伤残抚恤卡片》或《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吉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核确认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回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审核确认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直系亲属)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符合配置条件的,下达《吉林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

  申请人(或直系亲属)持《吉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配置机构按照规定进行配置、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

  第十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伤残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原因出现问题的,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承诺及服务承诺,自行到配置机构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康复辅助器具超出保修范围在使用中损坏,未达到使用年限需维修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损坏原因,经批准后可到指定的配置机构免费维修。

  第十三条 配置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库,及时将配置信息录入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年底将配置情况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配置机构要定期对残疾军人进行回访,为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免费提供上门服务。对于简易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根据残疾军人的个人需求和意愿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供相应的便捷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中产生的邮寄费,由配置机构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配置机构向残疾军人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存在质量和服务问题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服务协议督促配置机构及时予以解决和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配置机构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经批准到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可通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开展社会捐赠、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省财政安排的假肢材料费补助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目录》规定种类、名称、主要技术(材质)、适用人员范围、使用年限以外的康复辅助器具,超出标准、要求以外的费用由残疾军人自付。

  配置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超出《目录》标准、要求以外的部分及自付费用,并事先书面征得残疾军人同意。

  第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过程中,有违规审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康复辅助器具资金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