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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

时间:2020-10-26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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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

 吉军厅制字〔20205

2020年10月26日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工作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省退役军人工作监督,不断提高我省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成立退役军人义务监督委员会,在本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聘请关心退役军人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退役军人担任义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选聘退役军人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为退役军人工作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优先选聘。

  省级义务监督委员会聘任义务监督员数量不少于50人;市级义务监督员委员会聘任义务监督员数量不少于30人;县级义务监督委员会聘任义务监督员数量不少于10人。义务监督员聘期为每届三年。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退役军人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以及普遍性问题进行监督。

  第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出台制度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大决策,需要广泛征求意见的,应当征求义务监督员的意见。

  第六条 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组织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向义务监督员代表报告工作情况,集中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登记管理。根据意见建议内容做好分类,明确责任,做好交办、督办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机构收到交办任务,应当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报告,报送相关法治工作机构。相关法治工作机构适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应当为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开展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书籍、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配合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监督退役军人工作;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履职的工作时间;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工作部门邀请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义务监督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参加的,或者义务监督员不能较好履行监督职责的,解除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总结义务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义务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双拥模范个人等评选活动的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